粤教办〔2010〕12号
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组织实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施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教办厅函〔2010〕44号)的有关要求,根据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领会精神实质,充分认识推进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
《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办法》的发布实施,是我国高等教育管理和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高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提高的重要标志。制定和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推进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深化高校校务公开、促进高校依法治校、提高高校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加强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校园、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各高校要认真学习领会《办法》,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切实提高对高校信息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牢固树立依法公开的观念,进一步加大《办法》贯彻执行的力度,把信息公开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出成效。
高校的信息公开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高校师生的公民意识、维权意识很强,高校信息公开工作即将面临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检验和评判,工作成功与否不仅关系本地区和本校的声誉,也直接影响到高等教育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各高校要切实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估计和认识施行《办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紧密结合本校实际和特点,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办法》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着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高等学校是《办法》的实施主体,校长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高校要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原则上设立在学校(校长)办公室,是全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制定学校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研究制定信息公开工作方案,拟定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确定信息公开的具体范围、形式、程序等事宜,以及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校内各单位、部门由其办公室或者承担办公室职能的机构明确具体从事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落实岗位职责,主动公开本部门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积极协助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部门开展相应工作。信息化部门要主动配合信息公开工作部门开展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与学校信息化建设、电子校务等工作协同推进。
三、建立工作机制,做好高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
各高校要建立高校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明确公开的职责、方式、流程和时限要求,进一步细化信息公开的目录和范围,抓紧编制或修订本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和由近及远的要求,重点对《条例》发布以后的信息进行全面清理。要依据《保密法》和《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科学界定公开和不公开的信息。凡符合《条例》第九条和《办法》第七条要求的信息,均应编入本校信息公开目录。对于《办法》施行后制作、获取的信息,还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及时明确其信息公开属性,符合主动公开要求的要编入公开目录。要将与师生员工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作为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应从本单位、本部门的职能特点和工作实际出发,突出重点,编制更详细、更具体的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指南,建立明确规范的内容体系,落实责任分工,避免公开的随意性。
各高校要建立高校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校的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工作,明确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环节的具体要求,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箱等内容;要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信息公开申请格式文件(包括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并开辟信函、传真、网上处理系统等多种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渠道。一般情况下,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应该是现有的。当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申请人主体资格审查,并根据《办法》第九条,注意分析研判申请人申请的信息是否与自身特殊需要具有关联,必要时须要求申请人提供关联性证明。对申请人申请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学校可以不予提供,但应当告知申请人。
学校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时,应当咨询有关法律专家、保密和档案管理部门意见或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四、建立管理机制,积极稳妥推进高校信息公开工作。
一是要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学校各级信息公开工作部门在公开前必须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重点是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进行审查。要准确把握公开与保密的尺度,对难以确定密级的拟公开信息,由学校提出公开的初步意见交上级保密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审核期间可暂缓公开。学校要加强对保密审查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业务素质,确保审查程序严格规范。对因审核把关不严违反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导致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二是建立重要信息发布审批机制。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重要信息的发布原则上须经学校信息产生部门、保密部门和信息公开部门联合审批。
三是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学校要采取积极的舆情疏导措施,正面引导,主动及时公开相关学校信息,降低或者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与公众的信息沟通机制,不断拓宽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针对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问题,要加大公开力度,及时、规范、准确地公开信息,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传播可能和空间。
四是进一步健全高校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要善于利用新闻发布会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高校信息公开的主动性、权威性。
五是建立重大事项决策信息预公开机制。对涉及到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影响学校的改革发展,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事项决策要实行决策前信息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信息公开。预公开机制要明确预公开的管理机构、事项、程序、形式、责任追究和监督机制。预公开过程中可采取散发意见卡、召开座谈会、设立意见箱、公开电话等形式,确保学校各利益相关者充分参与,积极征集和听取各方意见,摒除决策中不合理的因素,控制和降低决策风险。学校内设监察部门要重点督查学校的重大事项决策信息预公开制度的实行情况,对应实行预公开的事项而未实行的,应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反映,要求其实行预公开。
五、积极创造条件,完善高校信息公开载体建设
高校要充分发挥网站快速、便捷的优势,努力把学校网站建成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要集中精力,尽快建设学校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和信息公开意见箱,并于2010年8月底前开通,主动做好信息的管理、维护和更新工作,认真听取社会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综合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等形式或档案馆(室)、图书馆等场所,及时公开高校信息。有条件的高校可设置资料查阅室、索取点、公告栏、电子屏幕等设施,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索、查询和利用高校信息。
六、加强监督评议,保障高校信息公开工作顺利推进
省教育厅是我省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省内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各高校内设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对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部门要积极联合监察部门,组织开展监督评议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依法依规有序开展。
一是要建立信息公开内部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定期召开教代会、学代会、校情发布会等各种会议公开学校信息,积极推动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不断引导师生员工依法有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要本着对学校、对师生员工负责的态度,深入了解师生员工的呼声和要求,定期组织教职工代表对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估,对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有效监督检查。
二是要建立工作考核制度。学校应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对信息公开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利、效果不好的单位,要限期整改,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三是要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学校应当编制学校上一学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还应当报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四是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杜绝形式主义、走过场,对搞虚假公开、欺上瞒下、侵犯师生员工民主权利的,要公开曝光,坚决纠正;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是要建立工作评议制度。省教育厅将定期对我省高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各高校应积极主动接受评议,并配合做好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的工作。学校应建立健全本校的社会评议制度,通过意见箱、反馈卡、接待日、热线电话、举报电话和师生座谈会等形式,拓展监督渠道,有效开展社会评议活动。
学校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学校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投诉人、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省教育厅将根据复议和申诉举报的核实情况,按《办法》第二十七条对相关学校予以处理。
各高校应将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工作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学校网站信息公开专栏网址于2010年8月31日前报送省教育厅办公室。依据《办法》制定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要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各高校要及时总结学习贯彻《办法》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工作建议,请及时报送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