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办厅函[2014]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以下简称《清单》)要求,做好高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工作,进一步深化高校信息公开,扩大社会监督,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高校要进一步提高对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认识,将编制和公布年度报告作为落实《清单》的重要内容和推动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抓手,认真及时地做好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公布工作,方便群众全面了解相关信息。
二、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主要反映本学年度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
(二)主动公开情况(主要反映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等形式主动向校内和社会公开信息的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特别是通过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开《清单》所列事项的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情况(主要反映学校受理、答复师生和公众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以及依申请公开的收费、减免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
(四)对信息公开的评议情况(主要反映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评价情况);
(五)因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受到举报的情况;
(六)信息公开工作主要经验、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三、年度报告应对《清单》所列事项的公开情况逐条说明,其中高校招生、财务、人事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重点领域信息要详细说明公开情况和特色做法。
四、年度报告的编制应注重内容的丰富性和条理性,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信息真实及时。报告中统计数据的时间为上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
五、年度报告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在学校网站首页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布。部属各高校需将报告纸质版(加盖学校公章)和电子版报送教育部备案。其他高校需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
六、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高校年度报告工作,对各高校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督查,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上一学年本地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报送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将适时组织相关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