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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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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为推进我院师德师风建设,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规范教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和生活行为,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教师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人﹝2018﹞17号)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系列文件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正式聘用的专兼职教师,包括校内兼课教师及学院外聘的兼职兼课教师。

一、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禁止和限制行为)

教育部颁布的《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是高校教师职业行为的基本规范。对照十项准则,结合我院教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将以下禁止行为均列入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1.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不得妄议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发布丑化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言论。

3.不得在社交媒体、互联网平台等其他公开场合上散布违反国家宪法、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

4.不得有损害、违背学院改革发展、人才培养以及学院的统一领导、决策、管理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

1.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学院利益和学生合法权益。

2.不得有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规定,公开泄密、盗密的行为。

3.不得组织或参与黄赌毒活动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此类活动。

4.不得以非法或不正当手段或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不得组织或围观参与非法集会、非法上访等活动。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1.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2.不得传播不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或不健康思想,对学生成长产生负面影响。

3.不得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

4.不得宣传封建迷信思想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等。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

1.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2.不得有歧视、讽刺、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打击报复提意见学生的行为。

3.不得向学生灌输有负面影响、消极作用和违背学院管理的思想和观点。

4.不得与学生酗酒,或以吃喝的方式建立庸俗的师生关系,用不良风气影响学生。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

1.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2.不得要求学生从事对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有不良影响的活动。

3.教育教学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刻,不得抛弃学生、撤离职守、逃避责任。

(六)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

1.不得以谈恋爱为名与学生非正常交往,或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2.不得用冷漠、粗暴的态度和语言对待学生。

3.不得有粗俗、不健康的语言和不文明的仪表举止。

(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

1.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不得伪造学历、学位、资格证书、工作经历等。

2.不得有弄虚作假,捏造、篡改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3.不得在课题成果申报、职称评审、人才评价、绩效考核、评优评先活动中编造、提供虚假学术成果和个人信息、恶意诋毁他人等。

4.未参与学术研究活动或创作工作,不得在研究成果中署名,或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包括为他人提供虚假署名)等。

5.未参与指导学生竞赛或青年教师业务指导活动,不得在竞赛或业务成果中署名,或虚构共同署名的行为。

6.不得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科研成果,或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论文、代他人参加资格考试等。

7.不得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

1.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2.不得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虚报工作业绩和教学工作量等。

3.不得搬弄是非、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4.不得利用个人影响或职务之便,对他人进行打击报复和压制。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

1.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2.不得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学生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或利用职务之便要求学生或家长出资为自己办理私事。

3.不得参加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或利用学生及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4.不得向学生推销书刊、推介商品或服务活动牟利,擅自向学生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有关收费标准。

5.不得侵占他人财物或将学院公共财物、仪器设备等占为已有。

6.不得在学习辅导、期末考试、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答辩和就业指导等工作中,非法收取学生费用或谋取不当利益。

(十)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

1.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2.不得见利忘义,有损害高校教师职业形象、违反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的其他行为。

二、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一)成立督察工作组

学院成立师德师风督察工作组,成员如下:

组  长:学院书记

副组长:人事处长

成  员:由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工会、人事处工作人员组成。

师德师风督察工作组主要负责督察学院各单位(部门)师德师风建设情况;核查反馈的师德失范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被举报人的申诉进行调查核实。具体工作由人事处牵头。

(二)失范行为受理程序

全院师生均有权向部门领导、人事处、纪检委、院领导、直至学院董事会举报和投诉教师的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工作流程如下:

1.基层单位接到举报或自查发现师德失范行为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学院师德师风督察工作组,同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

2.基层单位调查核实取证结束,将调查结果报学院师德师风督察工作组。

3.师德师风督察工作组对举报或部门自查发现的师德失范事件进行复核。复核时须听取教师本人陈述和申辩。

4.工作组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院务会议讨论。师德失范行为人是中共党员的,由纪检委提出党纪处分意见。属于学术范畴的,由院学术委员会鉴定并提出意见。

5.召开院务会议,研究认定失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形成处理意见。

6.人事处、纪检委等部门执行处理决定。

7.处理材料存入教师人事档案,兼职教师通报本人单位。

8.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学院纪检部门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证据,由纪检委牵头组织复查和答复。

(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1.对于情节较轻的职业行为失范(非师德性质的),按学院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同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当年评优评奖、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科研项目等资格。

2.对于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两年内取消评优评奖、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科研项目等资格,撤消学生导师资格。情节较重的,在予以上述处理的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直至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还应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省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对聘用的兼职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解除聘用合同。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一)完善工作机制。学院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人事处牵头,各教学单位、职能部门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机制。学院层面,院长和党委书记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人事处是师德建设工作的牵头部门,具体负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落实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学院二级单位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部门,二级单位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部门)教师师德师风教育、学习宣传和自我检查。学院将师德师风建设作为各单位(部门)学年目标任务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实施师德师风问责制。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各单位(部门)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落实不到位;

2.对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对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产生不良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四)问责方式

出现上述问题扣减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学年绩效工资和奖励工资,并依据情节轻重,同时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四、建立师德失范行为通报和报告制度

1.学院建立教师师德个人档案。结合学年期末考核,对照十项准则,每年进行一次师德考核,并对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将师德表现作为学年考核、教师资格认定、续聘签约、晋级提拔、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的首要内容。

2.加强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监督和查处。对查处的师德失范行为,一律在全院进行通报,以发挥警示和教育作用。

3.定期向广东省教育厅报送师德失范行为查处及通报工作情况报告(每半年一次)。每年6月30日前报送上半年工作情况,12月31日前报关送下半年工作情况。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