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我院教学管理工作,使教学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防止和杜绝教学差错与事故的发生,保证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教师、教辅、教学管理、学生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和教学单位。与教学活动相关的所有行政人员归属到所在的行政部门管理。
第三条 各类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各项教学活动稳定、有序地开展。
第四条 教学差错、教学事故由教学事故认定小组按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罚。
第二章 教学差错的界定
第五条 凡违反规章制度,使教学活动和教学效果受到影响者,均视为教学差错。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教学差错:
1.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者(含监考迟到);
2.教师批阅(改)作业或试卷不认真,有明显疏漏或错误者;
3.教师错登、漏登考生成绩者;
4.教学管理部门在教师、教室安排中出现疏漏或错误未及时更正者;
5.在试卷的命题、印刷、校对过程中出现三处以上疏漏或错误者;
6.不按时提交学生考试或补考成绩,以致影响学生补考通知单的发放和学籍处理者;
7.实验实训教学、多媒体设备因课前准备不充分而影响上课者,上课期间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教学人员未及时报修而擅自停课者;检修人员在接到通知后,未能及时抢修,而影响教学进行者;
8.上课或考试期间突然出现供电故障,教学(监考)人员未及时报修而擅自停课(停考)者;后勤服务部门在接到抢修通知后,未能及时派人到达现场抢修,影响教学者;
9.教学管理人员不按时保质保量报送材料,影响全校工作进度者;
10.其它违反学校规定对教学造成较大影响的情况。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界定
第七条 凡违反规章制度,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造成较坏影响者,均视为教学事故。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及认识错误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在接到报告后未能及时妥善解决者;
2.因管理失误,造成教师延误或学生延误上课者;
3.教师上课前因备课问题,致使教学中断或更改教学计划者;
4.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5分钟(含5分钟)以上15分钟以内者(因急性疾病无法提前请假、校车误点及一些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不能准时上课者除外,但也应及时书面报相关部门说明情况);
5.教师不按时呈交授课计划、考试试卷、成绩单等影响教学管理工作正常进行者;
6.教师不执行校历、授课计划,教学实施进程与授课计划不符超过二周者(国家法定假,任课老师在做计划应自行考虑在内);
7.教师已事先请假,而受理者未转告,使学生空等15分钟以上者;
8.上课宣讲与教学无关的事情、发牢骚或发表不正确言论,学生反映强烈者;
9.教师上课时接听电话、收发短信玩耍手机者;
10.未在规定时间报订选用教材,影响征订教材者;
11.系部按时征订,但因管理部门失误,教材未及时供应而影响正常开课者(以出版商收到管理部门下单时间为准);
12.未履行教材管理审核手续,擅自选用教材者;
13.经教材管理部门同意使用教师自购教材,但未能及时供应影响正常开课者;
14.教学管理部门未按时下达教学指令(包括开课计划、教学任务书、课程表、教学日历以及教学变更的有关通知),给教学工作带来较坏影响者;
15.监考时不服从安排,自行调换,不按时到岗者;
16.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生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者;(情节严重者应归为严重教学事故)
17.在考试前以各种形式泄露考试内容者;试卷印刷、传送、保密过程中泄密者;
18.教室管理人员没能按时开关教室、供水、供电,或擅自安排教室影响教学者;
19.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或未及时下发造成执行混乱者;
20.实验、实习、实训部门未及时准备好有关教学用品,影响实验、实习、实训课正常开出者;
21.到课率达不到50%的班级的任课教师及辅导员;清考、补考到考率达不到60%的专业的辅导员;考试时,在40分钟内交卷率达50%的出卷者;(能给出合理解释除外)
22.其他一切违反学校规定,或因有关人员工作失误对教学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的情况,经事故认定小组研究认定为教学事故者。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1.教师未履行手续随意或擅自停课、调课、请他人代课者;
2.教师迟到或提前下课15分钟(含15分钟)以上者(含监考迟到);
3.教学内容严重错误,在学生中反映强烈者;
4.教师或教学管理部门相关人员未执行有关程序,擅自改动成绩者;
5.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教学设施严重损坏者;
6.因管理严重失误造成教师或学生不能到位者;
7.教学辅助单位,因服务教学滞后,严重影响教学,引起强烈反映者;
8.教学管理、教学服务和教学支持滞后,影响对学院各项教学评估检查,造成严重影响者;
9.监考无故不到,影响考试正常安排者;
10.征订教材出错,让学院蒙受重大损失者;
11.其他影响教学秩序而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四章 教学差错、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十条 教学督导室、教学单位和教学、学生管理的考核部门等均为教学差错、教学事故的主要检查者和监督者。
第十一条 教学差错、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需陈述差错或事故经过,当事人可依实际情况作出申诉,最后由差错或事故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部门调查后报事故认定小组讨论认定。
第十二条 事故认定小组会同有关部门核实时,应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做好记录,记录表中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代替。
第五章 教学差错、教学事故的处罚
第十三条 对发生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的责任者,由其所在教学单位填写《广州华商职业学院教学差错事故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教学单位,一份交教学事故所在部门,一份交人事部门存档。
第十四条 对教学差错责任人,其主管领导应在本教学单位、部门进行批评教育;一学年内连续发生两次教学差错,除给予通报批评外,本人当学年总评扣2分。
第十五条 每发生一次一般教学事故,除通报批评外,扣除事故责任人3课时,本人当学年总评扣5分。
第十六条 发生第一次严重教学事故,除通报批评外,扣除事故责任人5课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本人当学年总评扣除10分。
第十七条 一学年内发生第二次严重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扣除10课时,并给予行政处分、调离本岗位或给予辞退。
第十八条 因渎职使本单位部门每学期发生一次严重教学事故或三次以上(含三次)一般教学事故,对事故发生教学单位、部门的主要领导扣除3课时,并给予通报批评,所在部门年度评比中扣除10分。
第十九条 监考过程中出现差错、事故者,除按考试有关规定处理外,还要参照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 申诉程序
第二十条 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认定与工作小组负责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不服认定和处理结果者,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院长办公会议提出申诉,由院长办公会议最终裁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其他行政和后勤管理部门因管理服务失误影响教学工作而造成的差错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与之前其他文件相冲突,以此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