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校风、学风建设,引导全体师生树立正确的科学研究道德观,切实有效地保护学院及个人知识产权和教研科研成果不受到侵犯,使我院教研科研和产业工作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育科学研究行为规范
1.全体师生员工必须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法规,严禁剽窃、抄袭他人成果,杜绝科学研究中的不良风气和行为。
2.重视科学试验数据,坚持科学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不得拼凑或篡改科学试验数据,不得伪造文献和资料。
3.不断探索科学规律,勇于创新,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反对一稿多投,严禁简单重复制作自己的成果。
4.尊重客观规律,以严谨诚实的态度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正确处理科学研究和发明创造中观察、论证、推理之间的关系,必须以诚实、科学的态度对自己出版的书分别署名著、编著、编、译著、译、编译等。
5.鼓励合作研究,科学论文、教研科研项目成果和著作的署名应按照在合作过程中的实际贡献依次合理排名。
6.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在科学论著的写作中,参考和引用他人研究成果,按照科学论著要求正确标注,直接引用他人研究成果要明确标注。
7.未经学院签订合同,不得私自利用学院条件完成的科技成果与外单位进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工程设计等有关经济活动工作。
二、学术规范管理的组织机构
学院教学(学术)指导委员会,要把学术研究行为规范作为重要职能之一进行管理。
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业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学术专家界定小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界定。科研所负责受理举报。
三、教育科学研究行为规范管理程序
由相关职能部门在学院教学(学术)指导委员会领导下具体实施。校内外任何人或组织对我院科教人员在科学研究中违反科学研究行为规范的行为都可以向科研所举报。收到举报后,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向主管院领导汇报,并根据举报的情况组织调查取证,聘请有关专家对举报内容进行鉴定。如调查情况属实,报院教学(学术)指导委员会研究对当事人做出相应处理。
四、对于违反教育科学研究行为规范人员的处理
对于违反教育科学研究行为规范的人员,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1.对于在教育科学研究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知识产权法规中的条款,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对于在教育科学研究中,违反职业道德,违反行为规范1、2两条款,但尚未构成违法行为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罚:警告或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岗位津贴待遇,按低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学位享受其相应的工资岗位津贴待遇。
3.违反教育科学研究行为规范第7条,在其合作过程中产生一切不良后果(包括经济损失、人身事故等),均由本人承担,学院概不负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发岗位津贴、减发或停发工资、暂缓评定职称、开除等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4.对违反教育科学研究行为规范的人员处分期限,一般为2-4年。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请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不得晋升工资。处分时间结束,经职能部门审查,确认其在受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所认识,并有纠正错误的行为,且未发现有新的违规行为,报请学院学术委员会批准,可以撤销其处分,并相应恢复其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资格,相应恢复其原有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规定的人员,学院将从严处置。
五、本规定由科研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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