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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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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依法治校,防止和纠正学校在学生管理中的违法或者处理不当的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国家计划内的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应当坚持合法、公开、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主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9-11人组成。委员名额应为单数,其中,学院主管领导1-2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各占三分之一。职能部门负责人由院办、教务处、学生处、团委选派,教师代表由各系推荐,学生代表从下列人员中推选:院学生会主席、申诉人所在系学生会或者团总支负责人、申诉人所在班代表。委员人选由院务会议批准。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学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委员任期二年,学生代表委员任期一年,可以连任。对不称职的委员,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提出免除其委员职务的建议,由院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主任由参加委员会的院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参加委员会的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批准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请;

(三)决定申诉复查的方式方法;

(四)在委员会意见不一致时作出处理决定;

(五)签发复查结论和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到会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其职权。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三章 学生申诉的受理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的范围包括:

(一)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学生入学资格决定不服的;

(二)对学院作出的退学处理不服的;

(三)对学院作出的违规、违纪处分不服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可以提起申诉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针对本人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准,其申请期限可以自上述因素消除之日计起。

第十二条 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期限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如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明显存在问题,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同意,应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所属班级和专业;

(二)申诉事项和理由;

(三)申诉要求;

(四)申诉人亲笔签名;

(五)申诉日期,申诉人联系方式。

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当附原处理、处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同时,申诉人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相关证据。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申诉,办公室应当提出受理的建议,报委员会主任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十五条 学生的申诉申请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情况分别按下列条款办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范围或者超过申诉期限的,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

(二)申诉书内容欠缺或明显失实的,应当通知申诉人限期补正相关内容。超过指定时限未予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学生申诉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诉人申请是否受理,逾期视为受理申请。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受理通知书和未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学生处)印章。未受理通知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期间,原处理、处分决定继续执行,但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提出申诉的,应当暂缓执行决定。

原处理、处分部门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决定的,可以停止执行。

第四章 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十九条 对学生申诉的复查处理,应当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作出复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出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复查的办法。在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诉人、原处理或处分部门当事人、第三人的意见。调查和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

采取书面方式复查的,应当向申诉人、具体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部门负责人及知情的教师、学生了解情况或者调取有关材料。对申诉人提出的新证据材料或线索应予以认真查证或核实。

对复杂、疑难的申诉案件,并且是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的,经申诉人的请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复查。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包括工作人员)与申诉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申诉人亦有权申请该委员回避。相关人员是否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案件应当复查的主要内容:

(一)原处理、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原处理、处分决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院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三)原处理、处分决定的程序是否正当;

(四)原处理、处分决定是否适当;

(五)其他需要复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员会主任宣布会议议题及案由;

(二)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就相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出席会议委员对相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复查评议,并形成处理意见;

(四)出席会议委员对处理意见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即可形成决议。不能形成决议时,由委员会主任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根据申诉人的请求或者同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采取听证会的方式进行复查。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员会主任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陈述申诉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三)被申诉方陈述原处理、处分决定的事实和理由,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在委员会主席主持下,当事人双方进行必要的质证和辩论,并可以对到场的证人进行发问;

(五)辩论结束后,由委员会主任征询当事人双方最后意见;

(六)委员会主任宣布申诉人、当事人、证人等离开会场;

(七)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专任纪录员并制作现场笔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相关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适用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精神的申诉人、当事人、证人等也应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书面审查或者经听证会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复查决定:

(一)原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院的规范性文件正确,程序正当,处理、处分适当的,应当维持原处理、处分决定;

(二)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学院或者学院相关部门撤销原处理、处分决定,并重新研究决定:

1)原决定所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原决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院的规范性文件有错误;

3)原决定明显不当;

4)原决定在作出时严重违反法定的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因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而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如需对申诉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作出复查结论后,应当制作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系、专业、年级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请求事项和理由;

(三)作出原处理、处分决定的部门名称;

(四)原处理、处分所认定的事实、依据的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院的规范性文件;

(五)复查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院的规范性文件;

(六)申诉人不服复查决定有权向省教育厅提起申诉的期限;

(七)参加复查评议的委员姓名,复查决定作出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将申诉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送达可以采取申诉人签收、邮寄的方式。

如因特殊原因而不能在上述期限作出复查决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提前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不能按期作出复查决定的原因。

第三十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复查决定作出以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撤回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三十二条 申诉人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