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激励我院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我院学籍的在校专科学生,均有参加“优秀生”奖学金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每学年综合测评的结果是评审“优秀生”及享受学校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一)该生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在该班学生总数的10%之前、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本班前10%且本年度必修课每科成绩在70分以上并在该班学生总数中确认2%,可获得校级优秀生一等奖;
(二)该生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在该班学生总数的20%之前、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本班前20%且本年度必修课每科成绩在68分以上并在该班学生总数中确认4%,可获得校级优秀生二等奖;
(三)该生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在该班学生总数的30%之前、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本班前30%且本年度必修课每科成绩在65分以上并在该班学生总数中确认8%,可获得校级优秀生三等奖。
第四条 当年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该学年度“优秀生”的评选:
(一)受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思想品德单项分在75分以下者;
(三)体育不达标者;
(四)有一门以上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五)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
第五条 “优秀生”奖学金标准:
(一)优秀生一等奖,奖学金标准1000元;优秀生二等奖,奖学金标准500元;优秀生三等奖,奖学金标准300元。
(二)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同时也获得校优秀生奖学金者,按最高一级的奖学金额度领取,不重复发放。
第六条 校 “优秀生”的评审工作:
(一)校“优秀生”评审,每学年一次,时间为每年的10月份;
(二)各系根据各班的综合测评名次,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比例,确认本系“优秀生”人数;
(三)获校级“优秀生”一、二、三等奖者,由各系审查认可后,将名单及材料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并公开表彰,相关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四)对不符合条件者,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控制。
第七条 连续两年被评为校级“优秀生”一、二、三等奖或评为优秀毕业生者,由学院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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