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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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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商职业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我院教研科研水平,促进学术活动有序开展,规范学术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办学术活动的原则

1.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相应法律法规;

2.有利于专业课程建设和人才培养;

3.有利于发挥学院教研科研优势,提高学术水平,扩大社会影响;

4.平等互利,取长补短,量力而行。

第三条 全院性学术活动,由科研所负责管理,重要活动由主管院长主持;各系(部)举办的学术报告、学术讲座及其他学术活动,由系()组织,并向科研所通报。

第四条 各系(部)应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加强学术交流,努力提高我院教职工的教研科研水平。

第二章 学术活动的范围

第五条 学术活动包括学术讲座、学术交流、学术研讨会等。学术讲座主要讲述在专业的某个领域或某个方向的研究或探索,教学交流、教学辅导报告、学生思想教育报告及有关工作报告不属于学术讲座范围。

第六条 外请专家来我院开展学术讲座应体现其专业研究的前沿动态,最好与我院专业建设相一致或联系紧密。本院教师开展学术讲座所选题目及所讲内容最好与其从事专业及研究方向相一致。

第七条 开设学术讲座应体现前沿性、学术性,确保档次与品位。承担学术讲座的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院外专家一般应具有正高职称或博士学位,院内教师一般应具有副高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院外同一专家两年内原则上不重复邀请,院内教师每年原则上只安排一场学术讲座。

第三章 学术活动的管理

第八条 学术活动应有计划、有目的开展。每年615日前,各系(部)应将下学年度安排学术讲座及开展其他学术活动计划报送科研所。科研所对各系(部)报送的学术活动计划进行审核汇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全院学术活动计划并提交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九条 科研所根据学术活动计划安排学术活动经费支出计划,报送学院研究确定年度学术活动专项经费。

第十条 各系(部)应按学院批准的计划开展学术活动,认真做好活动的组织、宣传工作(包括会议主持、广告宣传、听众组织、秩序维持等),并及时将活动开展情况报科研所。

第十一条 学术活动计划临时变更,各系(部)必须以书面材料形式提前说明。承担学术研讨会,须在会前做出详细实施计划报科研所,确保会议圆满完成。

第十二条 教师应积极开展和参加学术活动,尤其是副高职称及硕士学位以上教师要带头开设学术讲座,各系(部)要将教师参与学术活动情况纳入业务考核档案。

第十三条 学院邀请的院外专家、学者举办的学术报告,由科研所负责组织安排。各部门邀请的院外专家、学者和院内教师举办的学术报告会均由邀请部门负责组织安排。

第十四条 为了营造氛围,发动师生积极参与,学院和各部门举办的学术报告会应当张贴宣传广告。

第四章 学术活动经费

第十五条 学术活动经费主要包括学院学术活动专项经费、系()专业课程建设经费和相关教研科研经费等。

第十六条 学术活动经费主要用于聘请院外专家、学者开设学术讲座,院内教师开设学术讲座,举办学术研讨会以及资助部分教师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等。

第十七条 各部门举办学术报告、学术讲座,专家、教师酬金由学院学术活动专项经费承担,其他费用由邀请部门负责,特殊情况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举办各类学术会议,原则上要求“以会养会”,会议经费由主办部门负责解决。学院鼓励和支持主办部门积极向校外单位和组织筹措会议所需经费。

第十九条 本院教师、教研科研和管理人员参加各级学术研讨会、交流会等对口学术活动,有重点专业或课程建设经费的,由重点专业或课程建设经费支出;有教研科研专项资助经费的,由教研科研专项资助经费支出;没有上述经费安排的,由派出部门负责经费支出。

第二十条 我院教师被邀请外出讲学及参加其他学术活动,其费用由邀请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同意参加的省级以上学术组织团体会员会费,由学院承担,个人会费由参加者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学术讲座酬金发放标准

1、院外专家:500-1000/人次(特殊情况向学院提出申请);

2、院内教师:教授或相当职称、博士800/人次,副教授或相当职称600/人次,硕士学位教师400/人次。

第二十三条 学术活动专项经费应专款专用,经费报销须符合学院专项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由科研所和财务处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院领导审批。

第五章 学术交流资料

第二十四条 相关学术活动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写出书面总结,连同相关资料一并交科研所存档。

第二十五条 公派参加学术会议人员所取得的学术资料,会议结束回院后半个月上交本部门资料室统一保管,向相关部门领导汇报。个人出资参加的学术交流资料,归本人所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