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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商职业学院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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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商职业学院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办法

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考核既是对学生平时学习情况的检查,也是对教师教学效果的检验,反映了学生掌握、运用知识的能力和程度,也反映了教学水平。为提高教学质量,必须加强考核管理,严格考试要求,严格考场纪律。

第一章 考核方式与命题

第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按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每学期都应进行考核。

第二条 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笔试可用闭卷或开卷形式。考试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三条 社会实践、实习、课程设计以及毕业论文(设计)等可采用考查方式进行。考查成绩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是:90—100分为优秀(A)、80—89分为良好(B)、70—79分为中等(C)、60—69分为及格(D)、59分以下为不及格(E)。

第四条 考试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其覆盖面要广,能涉及基本内容和要求,着重考核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任课教师应在命题时填写期末考试试卷审批表或非试卷考试课程审批表。试题应有不同层次的要求,要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难度较大的试题应占适当数量,以便区分不同水平的学生。试题的份量要根据考试时间而定,试题的叙述必须清楚,避免出怪题、偏题、含糊不清的题。

第五条 教学内容、学时数、进度相同的课程一般应实行统一命题考试。各门课程都应拟定内容不同,而份量难易度相当的A、B两套试题,经教研室、系主任审批密封后交学院教务处,由学院教务处随机抽取一套为考试试卷。命题的同时,应给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六条 试题一律由任课教师按学校统一规格用电脑打印,校对无差错后,于考试两周之前交学院教务处印刷。对未能按要求提交试题的部门或个人,要给予全院通报。

第七条 试题从命题到考试的整个过程,必须严格保密,如有泄露,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章 成绩评定要求

第八条 教师阅卷要认真负责,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实事求是,做到公正公平。有条件的课程(两名和两名以上教师任教同一门课程的),应实行集体评卷制度。

第九条 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包括平时听课、作业、讨论、实验、测验等方面的成绩),考试成绩约占70%,平时成绩约占30%。实践性强的课程和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平时成绩可占50%,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确定。

第十条 各门课程的成绩,一般应为正态分布。如有不正态分布,系主管领导应抽阅试卷,分析命题和评分情况,并向学院教务处提出书面分析报告。若命题符合基本要求,而评分有过松或过严的情况,应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课程成绩要求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评好,由任课教师录入成绩管理系统,并打印一式二份(公共课一式三份),连同学生试卷送交学生所在系。系收齐成绩后必须当天把其中一份交学院教务处。评卷登分过程必须认真复查,避免出现漏评、漏记、错记和合分的差错。

第十二条 考试成绩由系向学生公布。学生不得向教师打听评卷情况和成绩。考试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学生对评分有异议时,可以书面向系提出,经同意后,系指定专人与任课教师一起查阅试卷,如确有差错需要更正的,任课教师应把情况、更改分数填入审批表,经系领导审核后送学院教务处更正备案。不办手续擅自更改原评定成绩者,不予承认,并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凡因各种原因没有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在其成绩表中注明“缓考”、“旷考”。作弊学生,应注明“作弊”等字样。期末考试的试卷,由系保留至学生毕业后一年。

第三章 考试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 每学期的最后两周为全院集中考试时间。考试时间一般为2小时,口试时间每人不超过20分钟。教师不得自行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统考课程由学院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时间,其余课程由系安排。各系应在考试4周前把期末考试安排按要求打印好送学院教务处,考试2周前由系向学生公布考试安排情况并分发给有关人员。考试安排一经公布,不得任意更改。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核。因患重病、急病需要住院治疗或生活不能自理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必修与指定选修课程考核的,须由本人或家长在考前提交缓考申请(附有效证明),经辅导员、系批准,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缓考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初随第一次补考进行。同一科目只能申请一次缓考。

未办理缓考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本次成绩视为零分。

选修课不办理缓考,可以选择重修,也可以选择另选其它选修课程修读。

补考不办理缓考,因患重病、急病需要住院治疗或生活不能自理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补考者,须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附有效证明),经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可参加下一学年补考。

缓考不及格者,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正常考试:

1.旷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总时数四分之一者;

2.缺课(旷课或请假)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3.平时欠交作业或不参加实验累计达到总数三分之一者;

4.学生的作业或实验报告系抄袭别人,且情节严重,拒不悔改者。

有上述情况者,若自行参加考核,其考核成绩无效

任课教师应严格做好审查工作,在考核一周前,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系,由系通知学生并报学院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必须补考。

第四章 考场管理

第十七条 考场一律采用单人单桌编定座位,如在阶梯课室考试,必须按隔排隔行编座。监考人员要提前进入考场,随机编好座位。考生须对号入座。

第十八条 各门课程考试均须配备一定的监考人员。每个考场至少配备2名监考人员。

第十九条 考生凭学生证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不准入场,作旷考处理。考试中途,考生一般不得离开考场。

第二十条 除笔、橡皮擦、尺等文具和教师指定携带的耳机、计算器外,其它物品如教材、学习资料、笔记本、作业本、纸张、笔盒、眼镜盒、录音器材、电子记事簿、通讯工具(包括BP机、对讲机、手提电话)等,一律不得带入考场。若带有上述物品,应集中放在指定地点。计算器经监考人员宣布后才能使用,但不准互相借用。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不宣读试题,不解释试题。考生遇有考题字迹不清时可举手询问,其他问题一概不予回答。

第二十二条 考生应按时交卷,逾时交卷者考卷作废。答卷不得由他人代交。交卷时不准翻阅他人答案。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应停止答题,静候监考人员收齐试卷宣布结束后,方能离开考场。

第二十三条 保持考场附近安静,考生交卷后要尽快离开考场,不准停留观望或高声谈论,以免影响他人考试。

第二十四条 考生必须独立完成考试,任何与考试管理规定不相符合的行为均属作弊行为,其作弊行为的界定与处理见《广州华商职业学院学生考核违规处理办法》。

第五章 监考守则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必须佩戴监考证,要在考试20分钟前进入考场,做好考试准备工作,并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及注意事项,并按时发卷。

考试前应检查考场。除教师指定须携带的文具外,考生所带物品都应集中放置。

考生对号入座,学生证要放在桌面上,监考人员要逐一查核学生身份,严禁冒名代考。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和暗示。考生对字迹不清询问时,应予当众答复。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要认真巡视考场,注意考生动态,不得看书阅报、聊天谈笑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所带通讯工具必须关闭,不得随意离开考场。

第二十八条 监考人员要严格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对作弊有据者,应立即收缴其考卷和作弊材料,令其离开考场,并将情况填入《考场记录表》,考试结束,应立即将实情向教务处报告。

第二十九条 监考人员要准时收卷,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收回的试卷要按学号排序并清点。

第三十条 监考人员在监考中迟到或不到;监考不严格认真,对考生考试作弊现象不管不问、放任自流的,均为监考人员失职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考场巡视制度

第三十一条 集中考试期间,要加强对考试考场的巡视和领导。学院、教务处、系各级领导每天应有人值班,以便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三十二条 每学期考试期间,成立以学院领导为首的巡视小组,负责对全院考试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 巡视员的主要职责是:检查各考场的考试纪律及监考人员执行考场规则情况。每次巡视应填写《巡视考场登记表》,送交学院教务处。

第三十四条 学院定期评选出若干个考试工作抓得较好的教学单位,并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