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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兼职兼课教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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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兼职兼课教师管理办法

随着学院办学规模的发展,外聘兼职兼课教师(以下简称“外聘教师”)已成为学院任课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规范外聘教师的聘用,保证外聘教师队伍的总体素质,加强对外聘教师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保障外聘教师的利益,对《广州华商职业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广华职院教字〔201055号)进行修订完善。

一、外聘教师的聘用条件

外聘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同时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较丰富的课堂教学经验和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

()具有丰富的本专业技术实践工作经验,为本行业、企业的专家、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本职业技能技师(国家二级)以上等级资格的能工巧匠,同时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

()具有丰富的本职业技能实践工作经验,为行业、企业中的能工巧匠或具有本职业技能技师(国家二级)以上等级资格的技能人才,同时具有较强的职业技能授徒能力和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

二、外聘教师的聘用

()聘用原则

1.应具有承担本专业课程或承担本职业(工种)技能工艺理论和国家三级以上技能等级实训课程的能力;

2.应能弥补在职教师的专业课程授课专业的缺陷,有利于教师队伍学缘、职称、专业结构的改善;

3.应有助于本系()、本教研室青年教师的成长,有助于本系()、本教研室教师资源的培养和开发。

()招聘与推荐

各教学系()因教学需要聘用外聘教师,可由各教学系()向人事处提出书面要求,由人事处负责招聘,或各教学系()根据教学需要向人事处推荐适用人选。

()聘用审批

1.如实填写《广州华商职业学院外聘教师(专家)审批表》,同时提交学历、学位、职称、职业技能资格、职务(含行政、技术)等资历证书和身份证等原件(核查后退回)、复印件。

2.人事处组织教务处、用人系()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试讲,根据面试、试讲的评价确定是否聘用和适授课程。

3.应聘人员与用人系()相应教研室负责人确认授课课程及授课安排,依次报系()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拟批;人事处核定课酬标准,报学院领导审批。

三、外聘教师的管理

()外聘教师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1.外聘教师一经学院聘用,应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学院的教学管理要求,认真备课、授课、批改作业和认真填写教学日记,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自觉接受系()、专业教研室负责人和教学督导的常规教学检查。

2.在收到教学任务通知书后,应及时与所属教研室沟通,研讨教学方法和教学安排,向系()、教研室提交授课计划和编制课程表。课程表经审批确认后,应严格执行。课程表一经确定后,不得随意调课。

如确需调课,则应事前按规定办好调课并获准后,方可调课。凡未提前办好调课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调课的,将依相关规定作教学事故处理。

3.外聘教师业务上接受所在系()和专业教研室管理。外聘教师有权利、有义务参加所在教研室的活动,并经常地与教研室负责人联系,与本教研室老师共同研讨教材、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4.学期结束前,按规定做好准备工作,按时、按要求向专业教研室提交考试、考查试卷和附答案,并报系()审批。考试、考查后,应及时批改试卷,提供考试或考查成绩单,试卷交系()存档备查。

()学院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1.外聘教师一经批准聘用,学院应与外聘教师签订聘用协议,约定和明确外聘教师的权利、责任与义务,约定和明确外聘教师的工作量与课酬及发放时间,外聘教师有义务依法向国家缴纳所得税。

2.学院有权依据教学的需求和外聘教师的教学能力调节外聘教师的工作量;有权根据外聘教师的工作态度、教学能力确定是否续聘。

3.学院有责任向外聘教师提供教学所需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工具,确保教学过程的顺利进行;学院有义务向需要午休的外聘教师提供便利,提供搭乘学院往返增城、广州市区交通车便利。

4.对学院长期聘用的行业、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或高水平职业技能人才、能工巧匠,符合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申报条件的,按相关文件规定给予认定;符合高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认定申报条件的,按相关文件规定给予申报评审、认定。

()相关管理规定

1.外聘教师不得在校内、课堂上宣扬与教学课程不相符的言论和观点,尤其不得教唆学生联名向系()、学院提出不利于校园和谐与稳定的诉求。一经发现,学院有权立即解聘。

2.外聘教师正常承担的工作量应控制在8/周以内(),承担课程应控制在聘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如教学系()需要提高外聘教师的工作量或扩大授课范围的,应在征得外聘教师同意后,由教学系()提出书面报告并呈教学副院长确认,报院长审批,获准后方能实施。

3.聘用符合外聘教师条件的教学系()各级管理人员家属、亲属,应采取回避措施,不得安排在本教学系()、本教研室兼课。

四、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广州华商职业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广华职院教字〔201055号)同时废止。